沈阳铁路运输法院院2018年度部门预算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院2018年度
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2018年部门预算表
一、 2018年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收支预算批复总表
二、 2018年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收入预算批复总表
三、 2018年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支出预算批复总表
四、 2018年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按功能科目批复总表
五、 2018年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六、 2018年沈阳铁路运输法院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七、 2018年沈阳铁路运输法院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批复表
八、 2018年沈阳铁路运输法院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九、 2018年沈阳铁路运输法院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 2018年沈阳铁路运输法院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一、2018年沈阳铁路运输法院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二、2018年沈阳铁路运输法院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三、2018年沈阳铁路运输法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批复表
十四、2018年沈阳铁路运输法院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批复表
十五、2018年沈阳铁路运输法院项目等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六、2018年沈阳铁路运输法院债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七、2018年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八、2018年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九、沈阳铁路运输法院2018年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三部分 辽宁省财政厅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部门职责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2009年7月,中央下发关于铁路公检法管理体制改革的文件,要求铁路公检法整体纳入国家司法体系,铁路法院整体移交驻在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党委、高级人民法院管理。截止2013年,沈阳铁路运输法院完成管理体制改革,整体纳入国家司法体系。
主要职责:依法审理本院管辖的一审刑事、民事案件及以及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一审案件;负责执行本院第一审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以及负责对上级法院指定执行或其他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进行执行;负责审理本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刑事、民事再审案件。
(二)机构设置情况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内设机构9个:办公室、政治处、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研究室、司法警察大队。
第二部分沈阳铁路运输法院部门预算公开报表
详见附表
第三部分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2018年部门预算
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18年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1006.2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934.2万元;
2.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72万元;
(二)支出预算1006.2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784.2万元;
2.项目支出222万元。
在支出预算1006.2万元中,政府采购支出5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13.4万元。
收支变化说明:2018年预算收支比2017年增加96.6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增加47.13万元,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正常增加。项目支出增加49.5万元,为办案业务经费增加。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8年沈阳铁路运输法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为784.2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513.4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60.5万元,资本性支出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7.3万元。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沈阳铁路运输法院安排政府采购预算50万元,其中服务费50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8年,沈阳铁路运输法院财政拨款安排的 “三公”经费预算为65.1万元,与2017年相比未发生变化。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未列2018年预算。
2.公务接待费2.6万元,与2017年相比未发生变化。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62.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未列2018年预算;公务用车运行费62.5万元,与2017年相比未发生变化。
2018年辽宁省财政厅“三公”经费预算表 | ||
|
| 单位:万元 |
项目 | 金额 | |
2017年 | 2018年 | |
合计 | 65.1 | 65.1 |
1.因公出国(境)费 | 0 | 0 |
2.公务接待费 | 2.6 | 2.6 |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 62.5 | 62.5 |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 0 | 0 |
公务用车运行费 | 62.5 | 62.5 |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2018年年初预算中没有购置车辆的预算。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沈阳铁路运输法院 2018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3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3 个,涉及资金222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4.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9.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