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庭召集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挪用公款一案的控辩双方,以庭前会议的形式解决庭审中可能遇到的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是否申请法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检查机关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审、控、辩三方实现了零距离交换意见。这是我院首次依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召开庭前会议。
上午9时,庭前会议准时召开。审判长按照庭前会议的法律程序,宣布庭前会议开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首先就管辖异议、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法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检查机关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等问题向审判长做了否定的答复。沈阳铁路运输检察院一一出示拟当庭举示的证据材料,并说明其要证明的问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这些证据表示均无异议,且被告人的辩护人向合议庭提交了书面的质证意见。最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表示均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供。会议结束前,审判长通知控辩双方该案开庭审理的具体时间。书记员作会议记录,记录庭前会议的整个过程。整个庭前会议用时一个小时。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新增的庭前会议程序,有利于集中解决那些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突袭”问题,增加了案件信息的透明度,提高了庭审效率。我院在今后的刑事审判工作中,对那些案件较为复杂、证据较多的案件,将会适时启动庭前会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