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8日,沈阳铁路运输法院作出民事“处罚决定”: 对谢某某罚款10 000元。
谢某某在本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诉讼过程中提交的证据上所盖印章为其个人通过电脑制作完成,其伪造重要证据的行为,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这是沈铁法院首次对民事案件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是法院依照职权主动为诉讼活动的正常合法进行作出范式性规制,这一处罚决定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审判工作的权威,同事为贯彻“规范司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活动、打造规范守法的良好营商环境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