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深入贯彻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目标,近日重点清理一起涉特殊主体执行积案。这是一起2014年立案执行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被执行人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拖欠某工程公司工程款96万元,现已顺利执结。
该案因被执行人为特殊主体,案件执行难度非常大。被执行人拖欠某工程公司工程款共计170多万元,2014年立案后执行到位一部分款项,后因被执行人无力偿还,尚余96万元本金及利息一直未能执行到位。为深入落实解决执行难,考虑到被执行人主体的特殊性,李光院长亲自督办,由办案经验丰富的邵文杰副局长承办此案。同时,李光院长还亲自参与案件分析研讨过程,经过认真阅卷并向申请执行人了解案情,分析案件症结所在,找准切入点,针对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疑难问题,制定解决对策、部署下步工作方案。
经查明,被执行人单位为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下属部门,无独立的财政权,其使用的资金需逐级向政府财政部门申报审批。经工作,案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被执行人针对该款项已向上级政府部门递交审批并获得批准,但一直以财政无力支付为由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案件的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针对问题所在,执行法官在与被执行人沟通了解后找到了其上级政府部门,向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负责人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及督促履行义务函并约谈了该负责人,向其申明执行通知书的内容,释明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通过普法、释法,该区政府负责人表示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承诺在一个星期内将本金96万元交付到沈铁法院执行款专户,但政府财政确实存在困难,无力支付利息部分,请求法院主持针对利息部分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经过沈铁法院主持,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提出的和解方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案件圆满执结。
这起案件中,执行法官刚柔并济,既表现出了坚决的执行决心和铁面无私的执行力度,同时又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诉求,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出发、灵活运用执行方法,使得双方当事人都得到满意的结果,顺利化解这起长达4年的执行积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