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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高效执结涉民生案件,执行效果获申请人满意点赞!
作者:郎春茹  发布时间:2019-09-17 14:30:59 打印 字号: | |

9月5日,申请执行人邓某某来到本院,开心的领走了29539元残疾辅助器具费及维修费,她激动地说:“真没想到,才申请执行22天,就拿到了所有的赔偿款”。

案件源于2012年,申请人邓某某乘坐第一被执行人所有的公交车,行至第二被执行人所属的铁路道口时,与第三被执行人所有的车体相撞,造成申请人邓某某受伤,本院于2014年作出判决,判令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今年4月,申请人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9年至2029年的残疾辅助器具费及相关费用。本院依法作出判决,按照责任比例确定各被告承担的赔偿数额,且三被告对各自承担的赔偿义务互相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判决生效后,三被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邓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立即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三个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信息,并采取了冻结措施。经查,赔偿数额占比60%的第一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无存款,依据本院民事判决书中“三被告对自己所承担的赔偿义务相互负有连带清偿责任”,按照承担比例,法官对第二、第三被执行人的冻结金额包含了第一被执行人所应承担的数额。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第一被执行人一直表示,企业目前周转不畅,现阶段员工开工资都困难,实在拿不出钱来,而且账户已经被多家法院冻结;第二、第三被执行人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数额主动向本院缴纳了执行款,并表示自己只占较小的责任比例,不愿替第一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如果法院强制执行第一被执行人都执行不回来钱,那我们就更要不来了”。

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各方当事人的基本状况后,执行法官对执行方案做了略微调整。若是为了速战速决,以最快的速度将案件执结,那么强制扣划第二、第三被执行人的账户存款是首选,但是这样势必会造成当事人各方的矛盾激化,而申请执行人今后还需要针对相关的后续赔偿再次起诉,第二、第三被执行人也需要向第一被执行人追偿,不仅增加诉累也浪费司法资源。执行法官首先向第二、第三被执行人讲解了关于连带赔偿义务的规定,并表示会尽力查找第一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在第一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才会由第二、第三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执行法官也找到了申请人,安抚申请执行人的情绪,请申请人耐心等待几天。另一方面,继续查找第一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过调查了解,第一被执行人的账户虽然暂无存款,但往来出入账频繁,通过多次查询,终于在查询到第一被执行人账户有可用余额时,立即依法采取了扣划措施,用时22天,将案件全部执行到位。

这起案件的圆满执结,使得申请执行人、第二、第三被执行人都得到了满意的结果,扣划后执行法官对第一被执行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告知其未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情形,若再发现类似情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惩戒措施。执行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既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考虑到了案件的实际情况,同时对被执行人起到了警示和教育的作用,维护了司法权威。

 
责任编辑:吴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