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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铁路运输法院2020年度部门预算
作者:骆婷  发布时间:2020-04-28 08:29:41 打印 字号: | |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2020年度

部门预算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三部分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2020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五部分    2020年沈阳铁路运输法院部门预算批复表

一、 2020年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收支预算批复总表

二、 2020年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收入预算批复总表

三、 2020年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支出预算批复总表

四、 2020年沈阳铁路运输法院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批复总表

五、 2020年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按功能科目批复总表

六、 2020年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七、 2020年沈阳铁路运输法院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八、 2020年沈阳铁路运输法院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批复表

九、 2020年沈阳铁路运输法院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 2020年沈阳铁路运输法院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安        排支出批复表

十一、2020年沈阳铁路运输法院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二、2020年沈阳铁路运输法院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三、2020年沈阳铁路运输法院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四、2020年沈阳铁路运输法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批复表

十五、2020年沈阳铁路运输法院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批复表

十六、2020年沈阳铁路运输法院项目等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七、2020年沈阳铁路运输法院债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八、2020年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九、2020年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二十、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批复表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文件

 

沈铁法[2019]第3号

                                       

 

预算公开操作规程

一、总   

第一条 根据《预算法》和《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辽财预〔2016717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预算公开的原则是:常态公开,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

第三条 预算公开的基本要求是:公开及时,内容准确,形式规范。坚持问题导向,重视公开实效,方便社会监督,预算公开内容公众找得着、看得懂、能监督。

 二、预算公开职责

  第一条 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部门预算公开工作,制定本部门预算公开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算,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预算公开情况。

  第二条 树立依法公开观念,增强主动公开意识,切实履行主动公开责任;加强沟通合作,相互配合,共同推进沈阳铁路运输法院预算公开工作。

三、预算公开时间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应于省财政厅批复部门预算后二十日内,在本院网站和省政府门户网站设立的“预决算公开”专栏公开本部门预算信息,鼓励公开时间适当提前,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四、预算公开内容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公开的预算为经省财政批复的部门预算,由部门本级及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开文件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根据《预算法》规定以及“操作规程”的相关要求,结合本部门预算公开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包括公开原则、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公开程序等),可单独成文,也可作为其他文件的一部分,并随同本部门预算一并公开。
     (二)公开报表

根据《预算法》和《操作规程》,除涉密信息外,应公开辽财指预20191号文中所有报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公开),同时,还应公开辽财预20191号文中的“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应将所有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上下两年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向社会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要细化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

(三)文字说明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在公开上述报表的同时,应当一并公开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五、预算公开方式

    在符合《预算法》关于部门预算公开时限要求的前提下,沈阳铁路运输法院于在本部门网站上公开本部门预算信息。设立“预算公开”专栏,汇总集中公开信息,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其中,当年预算公开在网站首页醒目位置;将本部门预算信息上传至省政府门户网站邮箱,待审核无误后,由省政府门户网站管理中心统一在省政府门户网站设立的“预决算公开”专栏公开部门预算信息,实行“双公开”。

 

六、涉密事项管理

建立健全预算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开展预算公开管理工作。

 

2019年2月15日

  

第二部分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2009年7月,中央下发关于铁路公检法管理体制改革的文件,要求铁路公检法整体纳入国家司法体系,铁路法院整体移交驻在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党委、高级人民法院管理。截止2013年,沈阳铁路运输法院完成管理体制改革,整体纳入国家司法体系。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主要职责为:依法审理本院管辖的一审刑事、民事案件以及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一审案件负责执行本院第一审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以及负责对上级法院指定执行或其他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进行执行;负责审理本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刑事、民事再审案件。

二、机构设置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内设机构9个:办公室、政治处、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研究室、司法警察大队。

 

 

 

第三部分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2020年部门预算

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20年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1183.4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1039.4万元;

2.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144万元;

(二)支出预算1183.4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846.8万元

2.项目支出336.6万元。

2020年预算收支比2019年增加50.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增加41.9万元,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正常增加。项目支出增加9万元,为办案业务经费增加。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0年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846.8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595.7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38.9万元,资本性支出4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8.2万元。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20年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未安排政府采购预算。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0年,沈阳铁路运输法院财政拨款安排的 “三公”经费预算为63.9万元,比2019年减少37万元,减少36.67%。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未列2019年预算

2.公务接待费2.4万元,与2019相同。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61.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19.8万元,比2019年减少16.2万元,减少45%。主要原因是2019年购入两辆公务用车,2020年购入一辆公务用车;公务用车运行费41.7万元,与2019年减少20.8万元,下降33.28%。主要原因是2019年报废公务用车故2020年公务费用降低。)

2020年沈阳铁路运输法院“三公”经费预算表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2019年

2019年

合计

100.9

63.9

1.因公出国(境)费

0

0

2.公务接待费

2.4

2.4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98.5

61.5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36

19.8

       公务用车运行费

62.5

41.7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2020年年初预算购置车辆1台,金额19.8万元。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沈阳铁路运输法院2020年应编制部门整体绩效目标共5个,实际编制部门整体绩效目标共5个,涉及资金336.6万元,编制部门整体绩效目标覆盖率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3. 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信息化建设(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支出。

14.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5.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7.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20.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21. 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的医疗经费。

22. 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23.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第五部分 2020年沈阳铁路运输法院部门预算批复表

          2020年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收支预算批复总表(点击查看)


 

 

 

 

 
责任编辑:路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