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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银行卡,“佣金”变罚金
  发布时间:2022-02-22 09:51:10 打印 字号: | |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还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近日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对该案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被告人张某华

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件回放


2021年4月至7月,被告人张某华为卖银行卡赚钱,分别在四家银行办理了银行卡5张,并将5张银行卡卖给网上认识的“南方小子”。与此同时,张某华为赚取佣金,使用自己办的两张银行卡,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帮助网上微信名为“汤湘铭”和“B通道”的人进行转账支付,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2021年7月2日至9日,张某华涉案的银行卡用于网络诈骗交易流水共计人民币1893704元。到案后,张某华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判决



太和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张某华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九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张某华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提醒,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呈上升态势,各种诈骗手段层出不穷,犯罪手法不断翻新。在日常生活中,广大群众要增强法律意识,重视自己的信息安全,绝对不能出租、出售、出借或者购买银行卡或支付账户(微信、支付宝等),尤其是要遵纪守法,守住底线,切勿因蝇头小利,沦为犯罪的“帮凶”。


 
来源:辽宁高院
责任编辑:吴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