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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环境日 | 2022年度辽宁省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上)
  发布时间:2023-06-12 14:42:42 打印 字号: | |

编者按:近日,辽宁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22年度辽宁省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发布案例涵盖了刑事、民事和行政三种案件类型,涉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资源开发利用等领域。首次发布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破产清算案、行政机关不履行革命文物保护职责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一、王某甲等4人盗掘古文化遗址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18日晚上,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被告人王某乙等3人到辽宁省朝阳县南双庙镇梨树沟村蒙古营子组北山,盗掘辽宁省第九批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后山遗址”中的辽代古文化遗址。此前王某甲曾多次单独或伙同王某乙到朝阳县西营子乡的三处耕地进行盗掘,窃得6斤重的古钱币和古代印章1枚,出售后获利2800元。经鉴定,三处盗掘地点中一处为青铜时代及金元时期古文化遗址,两处为辽金时期古文化遗址,均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王某甲等人的盗掘活动对上述遗址造成破坏,改变了遗址的原始风貌,相关历史文化信息丢失。


【裁判结果】

朝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等4人结伙盗掘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王某甲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某甲系主犯,王某乙等3人系从犯。鉴于4被告人均自首并认罪认罚,可减轻处罚。一审法院分别判处4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至5000元。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盗掘古文化遗址引发的刑事案件。辽金文化是中国历史上多民族文化交融的产物,具有独特的文化内涵和传承方式,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文化遗址受法律保护。刑法保护的古文化遗址不以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为限,实施盗掘行为损害古文化遗址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属于犯罪既遂,应予刑事制裁。人民法院在坚持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推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同时,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追究4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体现了全面维护文物安全的鲜明立场。对警示、震慑盗掘活动,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受法律保护的古文化遗址及其价值,营造共同保护社会氛围,具有积极意义。


二、张某某、黄某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收购感染松材线虫的疫木并运送到某种植农场疫木处置点内进行处置。张某某因未能将收购的疫木按期处置完毕,为躲避林业部门检查将未处置的疫木非法转移藏匿。2021年7月,张某某在抚顺矿业集团收购疫木并与之前未处置的疫木一起藏匿。2021年8月21日至9月9日期间,为逃避辽宁省开展的“秋风2021”松材线虫病疫木专项行动,张某某和被告人黄某某利用夜间将全部疫木转运至其在抚顺市望花区某公司租赁的厂房内藏匿,黄某某监工将其中少部分疫木加工成削片。2021年9月9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厂房查获价值人民币1750145.6元的油松4375.364立方米。经现场抽样检验和鉴定评估,12个样本中8个发现松材线虫,该批次松木存在松材线虫病疫情传播风险。


【裁判结果】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违反有关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非法转运加工感染松材线虫的疫木,有引起重大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非法转运加工感染松材线虫的疫木引发的刑事案件。松材线虫是造成我国森林资源损害最为严重的外来有害物种。松材线虫病是世界上最具危险性的森林病害,其致病力强、传播蔓延速度快,寄主植物感染松材线虫病后40天即可死亡。人为传播是我国松材线虫病传播扩散的主要原因,其中疫木流通是最主要的人为传播途径。本案中,二被告人未按照国家规定对来自疫区的疫木进行无害化处置,违法将案涉松材线虫疫木由疫区调运至非疫区进行加工,造成松材线虫病疫情传播风险。人民法院对非法运输加工涉疫植物的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惩,积极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彰显了维护国家安全的决心,对于促进全社会生物安全意识的提升具有教育引导作用。


三、高某某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18年底,被告人高某某伙同付某某、孙某某(均另案处理)租用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某村一村民大院,挖坑用于倾倒工业废料。自2018年底至2019年4月,高某某等人接收从外省运来的4车共计约112吨有机硅高沸物,加水后倒入所挖渗坑,导致当地的地下水被污染。经鉴定,案涉有机硅高沸物属危险废物。2019年5月,高某某在村民强烈阻止其继续倾倒后,将剩余的少量有机硅高沸物转移至他处,雇用勾机、翻斗车等将倾倒产生的废渣运至垃圾场,造成二次污染。


【裁判结果】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引发的刑事案件。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我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危险废物监管制度,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进行严格管控。本案被告人为牟利将跨省转运的危险废物倾倒至人口集中居住的村庄,致地下水严重污染无法用于生产生活,严重损害乡村生态环境。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向农业农村转移固体废物的犯罪行为,为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促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四、某生态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作为被告单位某生态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于2017年至2019年期间对公司经营的景区进行升级改造,未经办理农用地使用审批手续,擅自在承租的土地上修建民宿、长廊,扩建水塘,平整土地建设水上乐园。经鉴定,被破坏耕地合计13.7265亩,其中13.3305亩为永久基本农田,上述耕地的耕作条件均被严重破坏。


【裁判结果】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某生态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王某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其行为亦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根据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某生态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占用耕地引发的刑事案件。耕地是粮食生产的根基,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对其中的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本案中被占用耕地位于东北典型黑土区中的辽东丘陵山区,富含黑土资源,属于“耕地中的大熊猫”,应当优先用于粮食生产。人民法院坚持贯彻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依法惩治非法占用耕地犯罪,以司法力量牢牢守住国家粮食安全的生命线,彰显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担当。


五、于某某与徐某某、董某某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案


【基本案情】

于某某同徐某某、董某某的承包地相邻,2006年于某某在其位于北侧的承包地中栽种樱桃树。2018年11月徐某某、董某某在其承包地中建造大棚。于某某以大棚与其承包地距离不足3米,严重影响其承包地里的采光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徐某某、董某某对案涉大棚进行改造,降低大棚高度,达到不影响其承包地采光的标准。法院经鉴定确认,应对大棚北侧进行改造,将高度由原来4.85米降低至1.58米以下,使于某某承包地的采光不受大棚影响。


【裁判结果】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于某某同徐某某、董某某的承包地相邻, 双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于某某种植樱桃树在先,徐某某、董某某建造大棚在后。徐某某、董某某所建设的大棚妨碍了于某某农作物的采光,侵害了其采光权,应改建影响于某某采光部分的大棚,即大棚北侧高度应由原来4.85米降低至1.58米以下。判决徐某某、董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其所建大棚按照鉴定机构出具的技术报告进行改造。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相邻关系中日照、采光侵权纠纷引发的案件。在土地之上建造建筑物,是土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利用土地实现土地效益最为通常的形式,但日照、采光和通风,也是人类需要共同分享的资源。《民法典》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其实质是要求相邻一方在建造房屋或其他设施生产时,应该与相邻他方保持适当的距离或限制适当的高度,不得妨碍相邻他方的房屋或其他设施的采光与日照。本案判决以鉴定意见为依据,认定案涉大棚妨害了相邻承包地的日照和采光,应以降低大棚一侧高度的方式排除妨害,符合法律规定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有助于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促进社会和谐安宁。




 
来源:辽宁高院
责任编辑:吴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