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辽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2018年以来的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情况,发布5起去年“6·26”国际禁毒日以来的毒品犯罪审判典型案例。典型案例类型包括通过互联网平台向不特定人群贩卖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管制精神药品、为吸毒人员代购管制麻醉药品牟利、利用物流寄递贩卖、运输毒品、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加速毒品蔓延、提供资金账户为毒资洗钱等。
程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通过互联网平台向不特定人员贩卖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管制精神药品构成贩卖毒品罪
01
(一)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至2020年12月间,被告人程某某通过电商和及时通讯工具向20人贩卖泰勒宁(含羟考酮成分)690余次,合计6500余盒(折合海洛因140余克)。2020年6月,程某某在其外甥女被告人于某某和其朋友被告人李某甲帮助下,使用李某甲所经营的村卫生室资质,购进泰勒宁8100盒用于贩卖。2020年12月12日至12月18日,程某某安排女儿被告人程某及妻子被告人李某乙帮助其通过网络向多人贩卖泰勒宁10余次,合计100余盒。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程某某住处扣押泰勒宁3盒及散装泰勒宁3905片,在于某某公司扣押泰勒宁514盒。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在互联网上向不特定多数人贩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泰勒宁;被告人于某某、李某甲、程某、李某乙明知程某某对外贩卖而为其购进泰勒宁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考虑程某某等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和具体情节,据此,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程某某、于某某、李某甲、程某、李某乙有期徒刑十五年、七年、四年、二年六个月、二年,并对以上被告人分别并处罚金、没收财产。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利用互联网贩卖“泰勒宁”的典型案例。“泰勒宁”属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第二类精神药品。不以医疗为目的,非法贩卖“泰勒宁”的行为属于贩卖毒品。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迅速普及,互联网平台成为毒品犯罪的新渠道。本案被告人程某某没有销售精神类药品的合法资质,销售“泰勒宁”并非基于医疗用途,也未对购买者购买“泰勒宁”的目的进行必要审查,通过电商平台和及时通讯工具等非法大肆向不特定多数人贩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对该管制精神药品流入滥用渠道具有放任态度,还妄图以网络交易做掩护,掩盖罪行,扩散范围更广,造成的危害更严重。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向全社会发出警示,无医疗目的而非法贩卖有医疗用途的麻精药品,构成贩卖毒品罪,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郑某某贩卖毒品案
——为吸毒人员代购麻醉药品牟利构成贩卖毒品罪
02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郑某某在大连通过其他吸毒人员得知火车站附近的某药店可以任意销售国家管控药品曲马多后,其先是来到该药店购买六板复方曲马多,又索取店主联系方式,后长期通过聊天工具联系购买复方曲马多,还多次为其他吸毒人员代购复方曲马多牟利。至2021年1月8日,被告人郑某某5次购买74板复方曲马多,含盐酸曲马多44.4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多次为他人代购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含有国家监管精神药品曲马多成分的复方曲马多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贩卖毒品罪。郑某某到案后检举他人犯罪并查证属实,有立功情节,依法减轻处罚。据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为明知是吸毒人员而为其代购复方曲马多从中牟利的贩卖毒品案件。复方曲马多的主要成分是盐酸曲马多,盐酸曲马多也是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第二类精神药品。依照法律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本案被告人郑某某在网络社交平台联系买家,明知买家系购买麻精药品作为成瘾替代物的吸毒人员,仍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情节严重。人民法院对郑某某依法适用刑罚,体现了对麻精药品滥用严厉打击的立场。这个案件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不要在没有明确医疗用途的情况下为他人代购含有麻精成分的药品,在日常生活中,对于涉及买卖麻精类药品的行为要慎之又慎。
姜某、曹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利用物流寄递贩卖、运输毒品
03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姜某、曹某与周某(另案处理)预谋从外省购买毒品邮寄至葫芦岛市进行贩卖。2020年8月29日,周某出发前往外省购置甲基苯丙胺(冰毒),又于同年9月2日将所购冰毒通过某快递邮寄至葫芦岛市。姜某、曹某前往该快递公司拿取快递时被当场抓获,并在包裹内查获甲基苯丙胺989.57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曹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以贩卖为目的收买毒品,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据此,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对被告人姜某、曹某均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利用物流寄递采用“人货分离”方式进行毒品运输的典型案例,该种方式相较于传统随身携带毒品进行运输的方式更为隐蔽。本案被告人到外省购毒,虽未随身携带所购毒品回葫芦岛,但通过物流寄递方式非法运送毒品,属于运输毒品性质。人民法院对两名被告人均判处无期徒刑,体现了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立场。此外,这里特别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当前某些不法分子用物流寄递运输毒品时,为了逃避打击,经常会出高价雇佣他人领取快递包裹,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提高警惕,遇到类似的可疑情况及时报警。同时提醒相关快递服务行业应加强日常管理,防止毒品等违禁品通过邮寄方式贩卖。
高某、贾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加速毒品蔓延
04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某系吸毒人员,2021年通过为其他吸毒人员代购毒品从中加价牟利的方式,贩卖毒品5次共计3.5克。高某还于2020年6月到2021年8月间在其租住处容留被告人贾某吸食毒品27次。贾某于2020年10月到2021年8月间,在其家中容留高某吸食毒品5次。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无视国法,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向他人贩卖毒品三次以上,属情节严重。被告人高某、贾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均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据此,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对两名被告人分别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容留他人吸毒的典型案件。从我省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情况看,基层法院审理的大部分毒品犯罪案件为容留他人吸毒案件。被告人高某为他人代购毒品加价牟利,是毒品犯罪中的前端行为,属毒品流通环节,而吸毒和容留他人吸毒是毒品犯罪的末端行为,属毒品消费环节,毒品末端消费环节的存在是制造、贩卖毒品等上游毒品犯罪不断发生的基础,极易导致毒品蔓延,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觑。本案被告人高某容留他人吸毒多达27次,贾某亦属于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社会危害较大,人民法院根据该案犯罪事实和社会危害性,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被告人从严惩处,体现了严厉打击末端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也特别提醒人民群众,千万不要允许涉毒人员到自己的经营场所或者家中吸毒,否则有可能构成犯罪。
铁某、王某贩卖毒品、洗钱案
——提供资金账户为毒资洗钱
05
(一)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至4月,被告人铁某贩卖毒品2次共计1.6克。被告人王某贩卖毒品2次共计1.3克。铁某使用其父亲网络支付账号收取毒资人民币2800元,收取王某给与的洗钱好处费人民币50元,铁某多次将收到的毒资转入其本人的银行卡内,再以网络支付账户转入他人账户或取现方式掩饰收益来源;王某使用其女友网络支付账号收取毒资人民币2500元,以聊天软件红包的方式向铁某转发贩毒收益。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铁某、王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铁某、王某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来源,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构成洗钱罪。据此,以贩卖毒品罪和洗钱罪数罪并罚对被告人铁某、王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一年三个月,并分别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及洗钱的贩卖毒品案件。依照法律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有提供资金账户、帮助转账等五种行为的,构成洗钱罪。本案虽然贩卖毒品的数量不大,但是被告人将贩卖毒品获取的毒资,利用他人的资金账户实现毒赃转移,并对毒赃的来源进行掩饰,对广大人民群众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不要轻易将自己的银行账户、网络支付账户借给他人从事违法行为,否则有可能触犯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罪名,承担刑事责任。